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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村规民约”岂能任意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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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封寿炎 2023-11-15 16:48
摘要: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严格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是基层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的重要前提。

日前,一份《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以下简称《罚款标准》)在网上流传,引发争议。在这份加盖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普基镇新农村村委会公章的文件材料中,明确规定了6项14条罚款标准,具体涉及村民在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院坝、入户路等区域的日常生活事务,包括被子未叠放罚款10元、碗筷不洗罚款10元、蹲地用餐罚款20元等。

这份让人惊掉下巴的《罚款标准》是否属实?面对媒体求证,普格县有关部门回应“不知情”,普基镇没有否认《罚款标准》的真实性,但强调“镇里并没有统一这样要求”,新农村村委会主任则回应称,村里打算草拟一个村规民约,《罚款标准》系草拟模板,用于征求村民意见,目前尚未执行,正式发布文件时将取消罚款。

一份据称尚未生效、也未执行的“村规民约草拟模板”,为何引发广泛的担忧?因为它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偏离了法治轨道、违背了法治精神。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村民自治的重要原则是“依法而治”,村规民约应该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不能替代法律,更不能与现有法律相冲突。

对照“依法而治”原则的要求,《罚款标准》仅在实体性规定方面,就起码在两方面违反了现有法律的规定。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罚款标准》的执行很容易导致侵犯公民的住宅隐私权。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就进入公民住宅,搜查检查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等区域,本身就涉嫌违法。

其次,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村规民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合法权利的内容。法律界人士指出,《罚款标准》的相关规定已经类似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需要相应的法律授权才能行使,村委会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授权之前进行处罚涉嫌违法。

鉴于《罚款标准》的具体内容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份“草拟模板”将被叫停的结局不言而喻。然而,它所引发的思考却并未结束。在基层治理中,如何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如何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保障市场、社会、家庭和公民个人的相对独立性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问题都值得重视、探讨,其意义也超越了某个具体的行政村,具有更加广泛的普遍性。

据媒体报道,《罚款标准》制订的背景,是当地政府部门正在推动移风易俗、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高价彩礼、席地而坐、蹲地就餐、家庭卫生都在整治之列。革除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当然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有些地区在指导思想里出现了“越是边远村落,越需要加强……”“坚决抵制”“彻底改掉”等比较严厉的措辞。有些基层地区法律知识缺失、法治观念淡薄,又急于求成而层层加码,在制订林林总总的“罚款标准”基础上,更规定“经罚款后仍不整改,第二次检查到罚款翻倍”。这些现象说明,如果对于基层工作缺乏明确规范和严格监管,上级政府部门合法、必要、正当的工作部署,都有可能在基层加码变形,甚至越过法律规定的边界,变成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严格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是基层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的重要前提。此次的《罚款标准》由于媒体曝光而进入公众视野,也得到了“将取消罚款”的明确答复。然而,在公众视野之外还有没有类似的“罚款标准”?它们所针对的市场主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保障?这些问题,恐怕都不尽是杞人忧天。

题图来源:新华社记者 戚晓毅 摄(资料图)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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