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15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被告人顾某因他人未佩戴口罩引发口角并抢控方向盘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3月28日下午,顾某在搭乘公交车时,遇到一对同乘的夫妻。因丈夫未佩戴口罩,夫妻俩与公交驾驶员发生口角。顾某作为旁观群众,因感觉司机对这对夫妻态度不好,在多方争吵中情绪逐渐激动,从“围观群众”变成下场与驾驶员激烈口角。在驾驶员示意顾某注意文明用语后,顾某情绪激动,直接从座位上站起来冲到驾驶员旁继续辱骂。驾驶员对其不予理睬,继续专心开车。
顾某拉拽公交车方向盘 普陀检察院供图
但顾某因驾驶员不理睬的态度反而更加生气。车辆行驶至普陀区金鼎路近高陵路时,顾某抱着想让驾驶员出交通事故、付出代价的想法,冲至驾驶位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驾驶员不得已紧急控制方向并刹停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在驾驶员刹停车辆后,不解气的顾某仍然不顾公共安全,继续用拳挥打驾驶员头部,后被乘客拉开。在驾驶员报警后,顾某冲到驾驶位旁按下前门开关后下车逃逸。所幸此次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无人员伤亡。
4月6日,警方经过排查找到了顾某住所,顾某在其父亲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他对自己罔顾自身及他人安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了一份检讨信。信中写道:“抢夺驾驶员方向盘危害了乘客安全,万一有闪失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殴打驾驶员更是不应该的事情,尤其是公交车上还有多名乘客,殴打他人对自己对他人都造成了伤害,我深刻意识到自己错了”。但不论怎样忏悔,也无法弥补犯下的过错。当日,顾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官指出,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内容,其中明确,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处于行驶状态的公交车上,不顾车内乘客安危及道路安全,以拉拽方向盘的行为,对驾驶员、对车内乘客、对公共交通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足以构成犯罪。
经普陀检察院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