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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亟须加强这个体系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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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李杰群 宋晓东 2020-12-25 06:21
摘要:“十四五”时期,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进一步加强协同,从而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

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协同发展,对于长三角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形成统一市场,提升整体能级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中,信用体系建设是重要的试点内容之一,也是进行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谋划的创新尝试。“十四五”时期,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进一步加强协同,从而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

加强信用制度协同

信用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引领、规范作用。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建立相应的正式信用制度,约束相应的经济和社会行为,有助于经济健康发展、社会有序运行。所谓正式信用制度,主要是指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等。长三角一体化的信用制度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主要信用法律法规包括《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等。

从目前来看,长三角三省一市的信用制度所规范行为的范围和标准不尽相同,亟待加强协同。如在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奖惩等方面加强信用制度协同,用统一的信用制度规范约束信用行为。为此,需要对长三角三省一市已有的信用立法进行协同互认或统一修订,对未规范的信用领域进行协同立法。这是长三角信用制度协同的必然要求,也是长三角信用体系一体化的制度基础。

加强信用信息协同

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包括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惩戒在内的信用行为实施的基础条件。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协同,主要是指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标准和范围的统一。在立法协同的基础上,长三角应加强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协同。对于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协同,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协同路径选择:一是通过市场化方式,二是政府直接主导。

信用信息整合是共享的基础。只有把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充分整合,才能实现更有价值的信息共享,才能更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才能更深入地进行数据挖掘,才能更全面地进行信用认证,才能更科学地使用信用评价,才能更全面地进行信用奖惩。信用信息共享应与信用信息保护平衡,信用信息共享应进行分级分类。

加强公共信用评价协同

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公平的标准,是社会信用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活动、商品交易、政府监管以及联合奖惩等活动都与信用评价有着密切的关系。

公共信用评价是一项引导性制度。长三角区域内公共信用评价协同,主要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兼顾金融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模型、评价标准以及使用范围进行统一规范,实现公共信用评价一体化。在长三角区域进行公共信用评价协同,对于形成统一的金融市场、商品市场,对于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惩戒标准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各类主体开展标准化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同时参考使用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将使公共信用评价更科学、更全面。

加强信用监管协同

信用监管是以信用评价为依据的新型监管,它以信用信息共享为前提条件,通过信用评价,对监管对象形成差异化分类,进行差异化监管。信用监管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长三角区域信用监管协同,就是在信用制度协同、信用信息协同及信用评分协同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监管。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为长三角区域监管协同奠定了制度基础。

加强信用监管协同,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依托长三角公共数据平台,充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提升监管的精准度。要借助大数据技术优势,加快构建应用于不同场景的专业信用评价模型。同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分级分类标准,实现动态测评与监管的结合。

此外,应综合运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应用场景信用评价结果,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抽查,降低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监管力度,提高对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监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有效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信用奖惩协同

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是信用制度有效的具体体现。失信惩戒机制主要是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化。其作用在于,一是依法传播当事者的失信记录等负面信息,使其行为受到约束,减少或失去交易机会;二是通过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失信者交易数量,提高其融资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失信惩戒和失信联合惩戒并非同一概念。一般认为,只有进入黑名单才能进行联合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长三角三省一市目前对失信惩戒行为的界定尚未统一,对失信惩戒与守信奖励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守信与失信行为和奖惩之间对应关系也尚不够明晰。此外,对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范围等,三省一市也根据各自情况确定,其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长三角应协同制定各种联动惩戒的方案,按统一规范实施。

总之,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应在立法协同的基础上,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契机,通过统一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标准、统一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建立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等方面的试点,不断扩大场景应用,为进一步完善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一体化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分别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教授、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正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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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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