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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交坠湖调查结果公布,专家: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亟须补上这些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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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周丹旎 2020-07-14 10:56
摘要:一场人为因素导致的悲剧,在令人痛心的同时,带来怎样的启示和教训?

连日来,贵州安顺公交车坠湖事件牵动人心。日前,贵州警方发布调查通报,公布案件起因系公交司机蓄意报复社会,事件酿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的惨痛后果。一场人为因素导致的悲剧,在令人痛心的同时,带来怎样的启示和教训?城市在日常运行管理中,还存在哪些亟待完善的短板和漏洞?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贵州警方的官方通报,司机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涂龙科研究员指出,事件中公交司机在行驶时突然转向加速,冲过5个车道,冲毁护栏,冲入水库,他显然能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多人死亡,但仍然故意为之,其行为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具有同质性、社会危害性和相当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涂龙科指出,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中,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该事件中,司机张某钢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犯罪,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由于张某钢已在事故中丧生,因此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贵州公交坠湖事件中的司机行为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是有区别的。”涂龙科解释,首先,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该事件中,司机侵犯的不再是交通运输安全,而是公交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其次,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该事件中司机不单单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还以危险方法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再者,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该事件中司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如何织紧织密安全防护网

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应急管理培训中心执行主任董幼鸿教授看来,贵州公交坠湖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中的一些短板。“首先是风险意识较为薄弱,意识的薄弱导致对风险的感知、识别能力不够;其次,事件中的司机携带白酒上车,并且擅自提前了交接班时间,反映出公交公司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给司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我们的风险防控技术手段还有待完善,如果能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到非正常驾驶情况,悲剧也许就能避免。”

此次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印发《关于贵州安顺公交车坠入水库事件的警示通报》,要求切实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要督促公交企业密切关注驾驶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严禁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应的驾驶员上岗从事营运,严禁客运车辆带病运行,加强公交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公交车、包括其他各类公共交通的驾驶员,属于特殊行业的职业群体,其工作与公众生命安全紧密相关。”董幼鸿认为,亟须加强对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关心。一是强化职业素养教育,提高其专业度、忠诚度,给予其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二是加大对司机群体的关怀,包括物质待遇、社会地位,发挥党组织、工会的作用,采取一定的激励手段,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三是高度关注其心理状态,公司可与一些心理援助志愿者组织建立联系,定期为司机开展心理疏导和调适;四是严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坚决禁止司机带病或带问题上岗。

董幼鸿指出,未来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织紧、织密安全防护网。一方面,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和全过程管理,公交公司要建立起内部的风险监测体系,从制度上确保潜在的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提高民众安全素养,提高其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责任心,建立起包括政府、公交企业、民众在内的安全共同体。此外,可利用技防手段,例如以智能化技术监测线路风险、加强司机行为监管等,对潜在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伍爱群教授认为,面对突发安全事件,民众在危急时刻的自救办法可能发挥巨大作用。“建议通过公益广告、学校教育、单位培训等形式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安全自救常识,提高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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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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