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技术信息】指的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指的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数据等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新颖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被侵权后能采取哪些途径进行维权?
商业秘密保护首先应当预防为主,但是如果企业发现被侵权,也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措施:
1.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2.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3.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4.民事保护: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经营者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