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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女生向前男友讨要欠款反被公开性隐私,患抑郁症退学,法院判男子赔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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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李丹阳 邱诗韵 2021-07-08 18:43
摘要:考虑陈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000元。

面对陷入窘境的男友,女大学生毅然决定帮忙,不料男友拿了钱就跑路,事后还辱骂、宣扬双方之间的性隐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前男友的行为侵犯了女大学生的隐私权,依法改判前男友赔礼道歉并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8年2月,大一女生王某在校外找了一份兼职,认识了比自己大3岁的社会人士陈某,两人互生情愫,不久便谈起了恋爱。一天,陈某向女友寻求帮助,说自己欠了钱,再不还就要坐牢。于是,王某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陈某,让他去信贷公司借了2万余元。可让王某没想到的是,男友拿到钱后居然跑路了。

在索要欠款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继而分手。陈某不仅不还钱,还在电话、微信朋友圈、QQ中辱骂王某,并将双方的性隐私向其亲属朋友宣扬。王某很受伤,精神一度濒临崩溃,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焦虑、中度抑郁。2019年6月6日,还在读大二的王某因病从学校退学。

此时,陈某却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悲愤的王某向派出所报了案,陈某这才约了王某来上海见面调解。在派出所的主持下,陈某归还了一部分欠款,余2500元未还。然而他并未因此收敛言行,仍继续发朋友圈辱骂王某。2019年8月16日,王某再次报警,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承诺归还欠款并不再辱骂王某。然而,签完协议之后,陈某又“消失”了,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亲朋说王某的坏话。忍无可忍,王某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将其与王某之间的性隐私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对王某名誉权产生了侵害。一审法院遂支持了王某要求陈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同时以伤害尚不至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为由,驳回了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王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以及陈某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其次,从在案证据看,王某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也容易情绪激动,并存在过激言辞。陈某的不当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法院对陈某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陈某的不当言辞起因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某具有贬损王某名誉的恶意,也不足以证明陈某的言辞造成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陈某向他人披露王某性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即便确实对王某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案中,陈某出于炫耀等个人目的,擅自将王某性生活隐私向自己的同学、老乡以及同事等人公开披露,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王某的羞耻感、自尊心,而且对王某未来的生活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陈某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王某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陈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000元。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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