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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大学生打篮球时受伤,向违体犯规的防守人索赔5万多元,法院: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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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王长鹏 2021-06-25 18:06
摘要:二审改判。

篮球比赛中,防守犯规是常见之事。但如果因防守犯规,导致他人受伤,防守人是否应该赔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二审改判防守者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沈某和严某是上海某大学的两名学生,2019年10月11日,在一场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沈某在上篮时与跳起防守的严某发生碰撞,沈某受伤倒地,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肩外伤。出院后,沈某起诉严某索赔医药费5.4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

2020年8月14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沈某的伤势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沈某未达伤残等级。一审法院认为,沈某系在进攻过程中因严某防守致双方发生碰撞而受伤。证据显示,严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篮球运动可能存在受伤风险仍参加运动,应当对风险本身可能带来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严某承担50%赔偿责任,计2.7万余元,同时还要承担沈某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严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严某认为,沈某系自愿参加具有相当风险的篮球比赛,并在参加涉案篮球比赛时摔倒受伤,自己不存在用膝盖顶撞沈某的恶意犯规行为。

为了更好地了解裁判规则,法官们前往上海篮协,咨询本案中所涉判罚情况。上海篮协负责人表示,依据相关篮球规则,参赛者在与对方争抢中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的,属违体犯规,但并非所有被吹罚犯规者的犯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其他参赛者的人身,即存在“对球不对人”或者“名为对球实则对人”以及“以假借犯规的行为施行恶意人身伤害”等多种不同情况。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严某的防守行为确实构成违体犯规,但他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首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严某在对沈某进行防守时存在用膝盖撞击的行为。其次,在篮球比赛中,不能苛求作为业余选手的严某在作出封盖动作时经过深思熟虑,且必须做到合理规范。

综上,沈某尽管在涉案篮球比赛中因严某的防守行为而摔倒受伤,但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严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基于此作出上述改判。

本案主审法官韩朝炜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首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免除危险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一般过失的侵权责任,保障相关文体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充分的活动自由,促进相关文体活动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其产生不当抑制。

“但是,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韩朝炜说,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切不可为了胜利,对其他参加者实施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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