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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司机被交警处罚,检察机关介入还提出抗诉,什么原因让上海高院撤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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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1-01-13 17:08
摘要: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专业性,是司法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先决条件。

上海司机张某因违规使用公交专用车道被交警处罚,在行政复议和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组织了“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发生在上海的这起案例进入了公众投票环节。

案发时,张某正沿天山路自西向东行驶在最外侧道路,执法交警将其拦下,认定其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并作出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某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维持。张某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处罚类案件,证据链应包含案件的要件事实和基础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事实链条。前者包含的要素有行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的客观状态,后者包含的要素有交警在什么时间、什么位置、什么朝向,看到什么人、驾驶什么车辆、何种行车轨迹,以及怎么作出处理、是否接受处罚、作出什么辩解等要素。上述要素体现了交警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专业性,这是司法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先决条件。

本案中,交警部门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执法人员出庭陈述以及该民警在复议延长审查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两份证据均形成于案发3个月以后,客观性较弱,主观性较强,且对基础事实的描述存在多处矛盾。根据道路实际情况来看,不同描述会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法院在当事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未能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合理说明或补充证据材料,故行政机关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高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最高检在案例介绍中指出,对于交通行政处罚类案件,在欠缺执法记录仪以及监控视频的客观证据,只有交警证言与被处罚人陈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更符合客观性标准的证据材料,予以合理说明或补强。本案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在举证过程中就证据进行合理说明的程序规则以及诉讼后果,有助于引导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更加专业规范的“手势”进行执法取证。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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