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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房屋中介杀人藏尸20年后案发,律师辩护说过了追诉期,真的是不懂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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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许和 2021-01-12 16:32
摘要:整整20年间两名被害人的家属都没有报警,公安机关没有接到线索也就没有立案。

近日,一则“上海两房屋中介杀人藏尸20年被判刑”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1998年,王某某和郑某某在浦东新区长清路开设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又为了谋取钱财,借机将前来委托售房业务的两名被害人杀害,并将尸体藏匿于墙内。直到2018年10月拆除违法搭建时,尸体被发现,郑某某和王某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郑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公布后,网友们在觉得“大快人心”的同时,也对报道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提出了质疑。王某某、郑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可能已经超过了20年追诉期。在微博评论中,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我国刑法不是没有追诉期吗?律师为什么要这么说?”

近年来,随着侦查技术的进步,全国各地陆续破获了一些陈年旧案。比如发生于1992年的南京医学院女生被杀案,就在2020年3月告破。28年前的案子都没过追诉期,20年前的案子却有可能过了?真的是辩护律师不懂法吗?

当然不是。其实,我们国家也是有追诉期的。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我们平时常说的“我国刑法没有追诉期”,都少说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辩护律师之所以用可能过了追诉期作为辩护意见,正是因为从1998年到2018年,整整20年间两名被害人的家属都没有报警,公安机关没有接到线索也就没有立案。没有立案的案件,自然不适用刑法第88条“不受追诉期限制”的规定。而从两人作案到被抓获之间,隔了20年又数个月,确实有可能超过追诉期。

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的判决中也做了认真解答,对王某某和郑某某的判决依据之一便来自刑法第89条。

该条规定,对于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院指出,抢劫罪系结果犯,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算起。王某某和郑某某收到售房款的时间晚于1998年11月23日,而他们被抓获的时间是2018年10月,还差一个月才满20年,没有超过追诉期。

另外,刑法第89条还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王某某在2009年曾犯过诈骗罪,因此他的追诉期应该从2009年算起,显然没有超过期限。

王某某暂且不论,假如两名被害人的尸体再晚几个月才被发现,郑某某是否就可以因超出追诉期而不受法律制裁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只是法律上的程序会更加复杂。刑法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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