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民声 > 民声直通车 > 文章详情
【问答】高中教师在家开班赚外快,该由谁来管?
分享至:
 (5)
 (13)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6-09-17 18:29
摘要:违反规定进行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市民杨女士:

 

我家楼上有位高中老师。两三年来,这位老师每逢周末就在家里搞补习班。从每周五下午开始直到周日晚上,都有学生来补习,平均每2个小时换一批学生。孩子们进出楼道时不注意铁门声响,有的还打打闹闹,弄出不少噪声,影响到邻居的日常生活。我想问:学校老师允许在家开班补课吗?什么渠道能处理这种扰民事件?

 


记者调查

 

在教育部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中小学教师当然也包括高中教师,因此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在职高中教师进行有偿补课是违反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存在有偿补课情形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第二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至于在住宅小区里办收费性培训班,其实也是一种违规行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整栋楼的所有业主,也包括可以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在在居民楼内进行家教的另一大隐患是,如果学生数量过多,普通住宅区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可能都无法满足需求,存在安全隐患。

 

杨女士的诉求,从法律层面说是相邻权问题。所谓相邻权,就是邻居之间产生矛盾,一方权利的形式,影响和限制到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住宅楼里办家教产生的噪声,可能导致邻居难以休息好,构成侵权。不过要证明侵权,需要证据,录像、拍照等等都是可以证实的;还有就是噪声是否超标,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一般在住宅小区内,白天噪声超过55分贝即可认定为噪声。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13)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