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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砍伤城管”女摊贩正当防卫,划了一道重要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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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于立生 2020-09-15 16:44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和防卫对象的身份无关。

“女商贩砍伤打人城管”一事,日前尘埃落定。

9月7日9时40分许,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在对东海长洲片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一水果摊主杨某(女,26岁,四川平昌人)占道经营,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杨某不满,遂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桥(男,29岁,南岸区人)右手被果筐划伤。城管队员杨某桥与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9月13日,重庆南岸区公安分局通报:“已查明,杨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杨某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杨某桥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此事的特别之处,即在于打人者杨某桥城管队员的身份,和当时他在执行公务。所以事发后,有律师认为:“常规的正当防卫发生于公民与公民之间,但……一方是城管执法人员……一方是摊主……要界定杨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存难度”;也有媒体从现实语境出发,为杨某担忧:“问题是,暴力执法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要打问号……如果暴力执法属于‘不法侵害’,公民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城管恐怕第一个不答应。”

但其实不然。正当防卫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而不法侵害,则是不分是否是利用职务实施的。即便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也得依法——有法律授权,恪守法定程序,并遵循比例原则;否则,滥施暴力也会构成利用职务实施不法侵害。一个典型的例子: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小店区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处警时,脚踩早已制服的讨薪女农民工周秀云头部长达23分钟,致其不幸死亡。最终,王文军被以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5年。

考察9月7日事发时的具体情境,监控显示:双方起争执后,当杨某转身准备回店时,杨某桥突然挥拳朝她脸上打去;杨某连挨几拳后,向店内躲让;杨某桥继续追打;杨某退让到收银台时,情急中抓起台子上一把西瓜刀挥舞,导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等——杨某这是在对杨某桥正在进行的持续性攻击行为进行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给实施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和防卫对象的身份无关。城管队员的身份,不是滥施暴力的挡箭牌;杨某桥正在执行公务的表象,也难掩其挥拳伤人的不法侵害本质。如今,南岸区公安分局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杨某构成正当防卫,免负刑事责任,是对民众防卫权的力挺,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也以事实打消了部分人的疑虑,收获了积极社会效果。

随着近年“昆山反杀案”等等一系列涉正当防卫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再到今年8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力挺“以正对不正”“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南岸区公安分局对“砍伤打人城管”女摊贩系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是对上述意见的践行,并彰显出司法机关坚决捍卫民众防卫权的诚意和力度。

杨某桥挥拳打人并一路追打,被一再退让的杨某情急挥刀割伤,咎由自取,责任自负。这也不啻为一个教训:提示着包括城管在内的各部门执法人员,务须恪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准则,弃绝滥施暴力,避免走到“执法为民”的反面去。

就此而言,南岸区公安分局的认定女摊贩杨某构成正当防卫,也是给执法人员亮明了一条行为底线。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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