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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老人偷菜被抓后发病,家属反向超市索赔?浙江的判决体现周强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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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7-09 14:12
摘要: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最近,浙江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两起案例,在网络上收获了不少点赞和支持。网友纷纷留言,为法院“不按闹分配”“不和稀泥”的做法点赞。

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中,65岁的楼某某到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物品被发现。超市负责人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几分钟后,楼某某突发疾病,后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楼某某一方为此起诉超市索赔159572.31元。

法院审理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在其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并无过错,故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驾撞墙致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村民陈某雨夜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拐进了岔路,撞上了同村村民李某家外墙的花坛,头部受到外墙撞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陈某家属却认为,墙也有责任。于是将李某与为李某提供建房用地的当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建房的业主及村委会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能等负有保障义务,建造过程中理应确保建筑物不会影响他人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村委会在批准提供建设用地时理应对此尽到审查和监督义务。但本案中,陈某发生事故的岔口下坡路路口宽10米左右,此建筑布局并未影响正常通行,亦不存在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雨夜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李某及村委会并没有对陈某实施侵权行为,二者就房屋及花坛的建设行为与陈某死亡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陈某家属服判,未提起上诉。

司法审判始终坚持以法治力量引导人民向上向善,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近年来,因公民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屡有报道,往往引起热议。在过往的案件审理中,确实存在一些“和稀泥”的做法。法院判决与社会公序良俗、公众朴素价值观之间的不协调,引起了公众的不满,甚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时间,网友纷纷戏称“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曾有最高院法官指出,现代文明区别于既往历史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治原则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近年来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正逐渐从网友“吐槽”变成“点赞”。今年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特意强调,要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浙江法院近日公布的这两起判决即是此信号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生动传递: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自身过错造成不利后果只能由自身承担,哪怕这个违法行为或过错是微小的。相比之下,守法之人将永远获得法律的保护,获得正义的守护。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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