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法治 > 说法 > 文章详情
头盔价格暴涨,公安部发文“刹车”!明确处罚范围是“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
分享至:
 (13)
 (6)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邬林桦 2020-05-20 16:29
摘要: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安全头盔身份飞涨,一盔难求,引发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今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发文表示,将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同时明确,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表示,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部署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行动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宣传引导先行、行业示范引领,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明显增强。

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实际上,电动自行车地方管理法规也已经在深圳、江苏、浙江等地出台,其中针对骑车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未成年人等都有明文规定。

5月15日,江苏省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该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警告或最高50元罚款。

同一天,浙江省也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管部门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于电动车骑乘人员是否需要佩戴安全头盔,《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16年修订的《上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提及,“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这是倡导性条款,不是禁止性条款,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专业人士建议,上海应明确制定相关规定及处罚标准,对养成骑乘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的习惯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可借鉴江苏、浙江等地的做法,尽快完善地方立法,出台明确规定。”

栏目主编:王海燕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6)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