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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直播欧洲杯被央视告上法庭判赔200余万,“套娃似”直播为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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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4-08 20:16
摘要:“在直播中看直播”的“套娃似”直播越来越多,它们合法吗?

主持人一边看着其他平台的直播,一边在自己平台上向观众直播,画面在两个场景间来回切换。随着直播平台的兴起,近年来这种“在直播中看直播”的“套娃似”直播越来越多。2016年法国欧洲杯足球赛期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便在“PPTV聚力”网站上,通过这种方式直播了两场比赛。这引起了版权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不满,两家因此打起了旷日持久的官司。

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民珍担任审判长,对央视国际公司诉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聚力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转播两场比赛,被索赔300万

4位嘉宾、1张桌子、1块背景屏幕,“PPTV聚力”网站上,专为2016年欧洲杯而设置的演播室就这样搭建完成。直播过程中,背景屏幕会实时转播来自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比赛现场画面,节目开始前、中场休息及比赛结束后,则显示技术统计信息及商业广告等其他内容。

PPTV被控侵权的直播节目 浦东法院供图

央视国际公司认为,其经授权在大陆地区享有独占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该届欧洲杯赛事电视节目的权利。被告未经授权,以上述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两场比赛的网络实时转播服务,并在网站首页设立专题页面推荐被诉侵权作品,这不仅严重侵害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权利,而且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请获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聚力公司辩称,其在节目中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现,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其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为该网站节目以竞猜、答题为主,与原告的受众、传播渠道均不同,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失。

足球比赛转播也属于类电影作品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基于其客体性质属于《著作权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再提供附加保护。

经认定,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

PPTV在其官网上播放被控侵权节目 浦东法院供图

结合被告节目有商业广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画面中央且面积超过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将实质性替代原告向公众提供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等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其他权利”。

至于赔偿数额,鉴于现有证据表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具有侵权故意、被诉侵权节目有商业广告、原告相关许可费金额等,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并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体育赛事节目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这种直播方式第一次引发侵权争议。

2015年初,首届“刀塔2”亚洲邀请赛在上海举行,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拥有该项赛事的直播授权。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获取画面,在斗鱼网站上全程、实时直播比赛,且在直播时擅自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浦东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判决斗鱼公司败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

需注意的是,当时两级法院均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未侵犯耀宇公司著作权。因为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事实上,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连续画面构成作品的判断标准是独创性的“高低”还是“有无”等问题,目前仍无定论。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央视国际公司诉聚力公司一案中,法官提出应以“是否符合最低独创性要求”作为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依据,并认定涉案两场足球赛事节目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对司法层面探索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维护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次积极探索。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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