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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京东、拼多多围绕“二选一”针锋相对,谁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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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任翀 2019-10-24 07:01
摘要:是“朴素的商业规则”还是“排他性交易”?

“二选一”的说法并不是今年第一次出现,在电商行业更是普遍。在早些年的“6·18”和“双11”中,因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引发的争议更大。早在2017年,京东还为此将天猫告上法院。只不过这一案件因管辖权争议迟迟没有进展,直到最近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拥有该案的管辖权,预计相关审理才能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京东状告天猫的案件尚未结案,孰是孰非还有待观察。不过在今年“双11”前的“二选一”争论中,天猫、京东以及电商行业新秀拼多多各执一词。哪一家说的更有道理?

是“朴素的商业规则”还是“排他性交易”?

不同电商平台对于“二选一”的态度可谓针锋相对。

阿里巴巴公共关系委员会主席王帅认为,炒作“二选一”是某些企业用来竞争的常态手段,一些正常的市场行为乃至最朴素的商业规则被笼统地异化为“二选一”。

京东集团提供的官方声明称,“《电商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强迫商家‘二选一’是违法行为”;认为在“二选一”中,“受伤最深的根本不是京东,是那些没日没夜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平台资源稀缺更应该鼓励商家多渠道、多平台发展,多销售一点是一点,而不是用各种手段威胁打压,竭泽而渔的结果是让大家的生意越来越难做。”

拼多多联合创始人孙沁则认为,“二选一”的本质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他性交易”,即大平台要求商家在稍大一些的平台和稍小一些的平台之间“站队”,并对被迫选择的商家附加各类强制条件。

王帅和孙沁还各自解释了他们为何这样解读“二选一”。

王帅说:“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孙沁认为,现实中的“二选一”不能简单解读为“朴素的商业规则”,“某些过程看上去互惠互益,实际上是不对等的商业契约。而且这种商业契约会随着商家对于‘二选一’的不同反应,在‘看似正常’和‘暴力手段’之间瞬时切换。”他举例说,有平台为“双11”举办“专场营销”,选择30个产品进行重点扶持,活动商品的起步佣金为5%,即商品进入专场营销后获得平台的重点推荐和导流,但成交额的5%以上归平台,“对于消费者而言,东西还没开卖可能就贵了5%,不过如果商家愿意签订合约,那么也可以视为‘平台与商家间互相选择的正常市场行为’。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平台将‘企业参与大促专场营销’与‘不得去其他平台参加双11’或‘必须通过社交平台炮轰其他平台’等要求绑定,这就是不正常的市场行为。”

他称,有平台正将“二选一”包装成一种看起来互惠互利的约定,“看上去是平台为品牌提供温情脉脉的经济补贴,背后却隐藏着不参与就‘下架封店于无形’的强劲技术暴力手段。”孙沁透露说,自去年10月以来,电商“二选一”现象愈演愈烈,仅拼多多上就有超过1000家知名品牌旗舰店遭受波及,受影响的中小型品牌更是数以万计。

不要混淆“二选一”概念

如果仔细对比,可以发现王帅和孙沁讲述的“二选一”其实有差别:前者的“商业契约”强调平台与商家的互选,这与常见的“独家经营”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后者认为,部分电商平台不是正常的“独家经营”,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强迫企业“二选一”,并且借助“二选一”来打击竞争对手。可见,两者的“二选一”并不是同样的概念。但可以肯定的是,电商行业确实存在“二选一”现象,只是对于不同形式的“二选一”,要采取不同的态度。

一方面,不能将正常的“独家经营”解读为“二选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员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认为,不能将正常的商业双向选择都称为“二选一”,有些“二选一”的实质是平台出于竞争考虑,要与在平台上经营的商家建立独家关系,“现在并不是‘二选一’的问题,因为市场上还有很多其他平台。这与在正常的市场中,经营者彼此之间选择独家经销是同一个道理,这是企业在竞争中保护自己的方法。”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认为,独家交易存在的争议之处在于,“如果平台强迫商家进行独家合作,就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交易双方合作是自愿作出选择,那就是企业对自己产权的保护,防止出现不承担任何成本就使用资源获得收益的‘搭便车’行为”。他认为,“独家交易”是一个中性词,“作为一种商业合作的相互选择,企业有权决定和谁合作,或者不跟谁合作,这不是选边站队。如果商业行为涉及法律规范,需要执法部门的专业判断,片面炒作成‘二选一’,会造成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误解。”

这些观点在法学专家中也得到认同:电商平台决定在自家平台上促销何种商品,对合作商家提出何种条件,都是对自身财产权的充分行使。只要不违反合同,平台有理由排斥不合作的伙伴。

另一方面,对于利用市场地位或技术手段,用较为隐蔽的方式强迫商家、品牌进行“二选一”的行为,也不能姑息。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认为,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版特别新增了关于限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其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法条还列举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对照法条看,如果电商平台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其竞争对抗性伤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琳认为,《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二选一”,所以在电商大促中隐蔽的“二选一”方式既是对平台和商家的考验,也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大考,“相信司法的介入和个案的公正能够及时终结垄断业态下的‘二选一’。”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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