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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房子被承租人拿来搞群租,我该怎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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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6-04-25 19:06
摘要:张女士可以同时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纠纷调解,并向区房管局反映问题。若通过行政力量无法解决承租方无视政策的情况,可起诉承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且要求承租方赔偿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

市民张女士:

 

我有套90.43平方米的二室二厅用于出租。前不久,我偶尔去出租房看了下,发现承租人把房屋结构更改后租给了10个人。我与承租人签的是5年的租赁合同,目前合同履行了1年3个月。合同约定:“未经过房东同意不能转租、分租给第三方。且因乙方过失导致房屋受到损害,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有此约定,但对于我想收回房屋的要求,承租方态度强硬,扬言房子租给了他,就属于他的了。房办和居委会对群租情况也已确认,但都表示没办法处理。现在的我怎样才能收回房子?房屋结构的还原责任应该如何追讨?

 

记者调查

 

先来看一下什么是群租。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案例中张女士已经找过房办和居委,他们也已经对群租的事实认同。

 

再看看合理转租的权利范围。同样依据上述《办法》,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张女士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转租需要通过出租人同意。转租也不能构成群租。转租人违反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来看纠纷解决途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所以,张女士可以同时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纠纷调解,并向区房管局反映问题。若通过行政力量无法解决承租方无视政策的情况,可起诉承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且要求承租方赔偿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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