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女士问:
我住在老公房,三家合用厨房和卫生间。可最近我对面那户人家把房子租了出去,租客是做网店生意的,货物进进出出不说,上门收件的快递敲门声震天响。本来就合用的卫生间,卫生状况越来很差。各种扰民,让我的生活变得一团糟。我想问:民宅是否可以作经营使用?我该怎么制止?
记者调查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而在对《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根据上述解释,朱女士邻居的住宅出租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朱女士的同意。朱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而且即便朱女士不主张,只要整栋楼内有一户业主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对居改商的行为就可“1票否决”。因为整栋楼的住户均为司法解释中所限定的“有利害关系业主”。
不过,现实生活中,不少居民认为诉讼要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经济成本也高,所以一般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事实上,类似此类案件,可以去基层法院咨询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若适用,时间、精力等没想像的那么漫长,而且法院按件收取诉讼费,诉讼经济成本也比较低。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