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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收红包,我也可以收”,高官放任自己“随大流”是在掩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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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赵畅 2017-09-06 10:06
摘要:“随大流”的动因,不过是一个“贪”字。


陈映森,2015年6月任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市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2016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媒体新近披露了他的忏悔书,他说:“工作几十年了,现在位高权重,应该过上灯红酒绿、不受约束的有钱人的生活,没有以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收受红包礼金时,认为别人也在收,我也可以收。”……归根到底一句话,“随大流”。

 

“随大流”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大忌。道理很简单,作为党员就应该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这是责任和义务所在;作为领导干部应当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这是其职责和使命所系。“先锋”不是一个大词,是需要体现在日常言行中的,当然不是“既然有人在做,我也可以做”,甚至在诱惑面前“半推半就”——这些观念,曾是陈映森自我宽慰的说辞,也正是将其送上歧路的要害。

 

另一种程度上,“随大流”其实是无所顾忌进而贪赃枉法的一种遁词。“随大流”的动因,不过是一个“贪”字。“工作几十年了,现在位高权重,应该过上灯红酒绿、不受约束的有钱人的生活”——正是因为他想“过上灯红酒绿、不受约束的有钱人的生活”,因而才会利用“位高权重”的机会,频频恃权交易,大肆收受贿赂。这就是价值观出了问题——哪一个党的领导干部,哪怕是普通的共产党员,可以把“灯红酒绿”视作自己的目标呢?何况还要“不受约束”。党内绝没有可以凌驾于党的组织、党的纪律的党员,绝没有可以不受约束的领导干部,这是基本常识。

 

毛泽东同志当年就说:“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党的性质和党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党员干部的公仆性质。既然身为人民公仆,就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既然选择了从政,既然选择了做官,就该把钱财等身外之物看得淡一些、再淡一些,守住自己的那股人生清泉。对党员干部来说,这应当是一种主流。

 

1980年代末期,沿海地区兴起下海经商热潮,宁德官员也有不少人意欲为之。习近平同志当时在柘荣县考察时告诫官员,“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而陈映森的大错之所以典型,就是因为他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指望两头均沾,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当官就不想发财,不以“灯红酒绿”为目标,自觉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哪怕“约束”会让自己“不舒服”——这也是党员干部在“大流”面前的一种定力。

 

想起左宗棠虽然收入丰厚,但他不聚财,也不“随大流”,每年给家里只寄200两银子,余钱都用在扶贫救灾和修城墙、办书局书院、资助西征军粮饷上。无独有偶,明末殉节官员范景文以名节自励,从不“随大流”收受贿赂。一位曾经行贿不成的人对他说:“当官不谋私利,古今难觅了,你为何难为自己呢?”范景文斥责他说:“最大的私利,乃是保全生命,我不收贿赂,正是为此。你只见其利,不见其害,我为你感到羞愧!”连封建社会的官员都有这般识见而不“随大流”,作为党的领导干部不是应该比他们做得更好吗?

 

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摒弃“随大流”的思想和行为,必须强化党性修养,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尤其要提高政治觉悟、提升纪律自觉。就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讲觉悟、有觉悟。觉悟了,觉悟高了,就能找到自己行为的准星。”找到了准星,畸形心态、扭曲心理必然烟消云散,当也能分清什么是不该随的“大流”,什么是应当坚持的“主流”。

文字编辑:朱珉迕 图片编辑:曹立媛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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