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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论疫④|疫情防控中的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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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上海市社联 2020-03-10 08:31
摘要: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特别拍摄制作“学人论疫——你需了解的社会科学知识”4集主题系列短视频,邀请专家从历史、社会、法律、心理四大领域,介绍、解答本次疫情所涉及到的社会科学知识与问题。

【编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自发生以来,已不仅是一场医护人员与疫病的战斗,还牵动着经济、法律、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为此,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特别拍摄制作“学人论疫——你需了解的社会科学知识”4集主题系列短视频,邀请专家从历史、社会、法律、心理四大领域,介绍、解答本次疫情所涉及到的社会科学知识与问题,从而更好地让人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知识,破除疑惑,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第四集  疫情防控中的法、理、情

主讲嘉宾: 苏晓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疫情防控中无处不在的法律运用

新冠肺炎疫情自发生以来,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大家除了每天跟踪疫情的变化,为逆行驰援的医护人员和奋不顾身救治病人的事迹所感动以外,也关注着疫情防控过程中种种涉及法律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疫情防控的行为和举措,都与法律存在关联,在不同的法律领域都有所体现和反映。毫无疑问,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最重要的平衡工具,从来就不曾缺席这场抗疫总体战。

从目前认为的疫情起源的野生动物交易看,就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应规定:对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非出于正当目的且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买卖,甚至可能因此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或者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的,构成《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如果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民法上,因为疫情的发生和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事由的规定处理。

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做出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控等各类行政措施,其背后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依据。

在《劳动法》上,人们会关心因疫情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在社会法领域,人们也在讨论社会捐赠的抗击疫情物资,如何可以依照法律更好地接收、管理、发放等问题。

人们还会关注到《海关法》对境外入关相关防疫物资的查验,以及在必要时进行物资征用的法律问题。

另外还有人关注到《药品管理法》对于尚未通过临床试验的新药,如何进行使用的问题。

透过上述法律规定和规制的现象、行为,我们会发现,在这些行为调控的背后,事实上隐含着法律调控社会的相应法理逻辑,尤其是在发生诸如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社会突发事件时,更有一种平衡关系存在。

疫情条件下的法理逻辑

疫情条件下的法理逻辑是什么呢?我觉得可能包括四个角度。

第一,常态和例外的区隔。从以上列举的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它体现了法律调控当中要区隔常态和例外两种不同的方式。也就是说,哪些情形是按常态来适用的,哪些情形又是要用例外性、特殊性来对待的。

例如,在平时的常态法律调控中,隐瞒病情涉及个人隐私、个人权利。但在疫情中,隐瞒相关信息(比如是否到过疫区,经过哪些路线)就是违法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有关部门掌握这些情况后,也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再如,比如无纺布等一些物品,平时可以在市场上随行就市。在抗击疫情期间,这些物品可能成为防疫物资,就有依法进行调集、管控、征用的需求。

第二,个人权利和公共安全的关联。在常态条件下,平时一个人患了病,不愿意接受治疗,属于法律上的意思自治,是个人的权利选择。而在疫情期间,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自我和他人的对应。法治的建构是以划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在这一对关系中,所谓“自我”就是指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他人,则表明个人权利运行的限度和对他人存在的义务。因此,“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所伤害”的原则就成为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所要考虑的立场和尺度。疫情期间,要求人们在公共场所戴口罩,就反映了这样一种关系。

第四,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法律源于道德,又区别于道德。平常,一个人隐瞒自己的行动轨迹,对别人说谎,构不上用法律调控的条件。普通感冒或者发烧时到处乱跑,也顶多是个道德问题。但在疫情条件下,行为人就可能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

疫情调控的法理反思

经过这次疫情,我们在法理上有哪些反思呢?我认为要在法理上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规则与情理的关系。法律中的规则,其实都是社会生活中情理的总结。所谓法律是“无情”的,是指法律执行过程中不能掺入个人情感因素,而不是说法律本身是无情的。

在疫情防控中,同样要考虑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兼顾到人性和情理。凡事不能 “一刀切”,应当精准治疫,分类管理。网络上许多段子,其实就是人们对于违背规则本身的情理性或者做得过头情形的调侃。

第二,要恰当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法律调控是精准性调控,需要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做出精准的测量和平衡。在不同法律关系上,差别性和区分度很大,往往不能简单类比、套用。比如,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可抗力,不能机械地照搬到劳动法律关系上。否则就无法保障企业生存,就会产生社会就业问题。再比如,在工伤认定上,法律也有严格标准,只有符合相应条件,才能予以认定。

第三,要及时完善规则和制度。世界上没有完备无缺的法律体系,法律可能会有遗漏。在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人们已经看到现有规定中一些不够严密和精确的地方。相信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相关法律必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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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作者提供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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