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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做“标题党”、炒作绯闻?这部新实施的网络治理新规专治这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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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阙天舒 莫非 2020-03-03 06:21
摘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不同主体的治理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健全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这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然成为人们传递信息的新渠道、学习交流的新途径及文化传播的新载体,网络空间正全面变革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进程。但我们在借助互联网享受快捷、便利、愉悦的同时,网络暴力、深度伪造、谣言设置、流量造假、盗号诈骗等行为也日益凸显,污染着网络生态。

在传统网络乱象仍未解决、新兴安全困境开始出现的背景下,《规定》可以说是正当其时。《规定》的实施,一方面意在解决网络信息生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网络信息有序流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对不同主体的治理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健全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这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有法可依、依法治理是实现网络生态善治的根本举措,《规定》本身作为打造良好网络生态和清朗网络空间的专门性规定,其在内容上具有颇多亮点,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实践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次将“生态”概念引入网络治理

《规定》首次运用了“生态”概念来表述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意味着我国对互联网的内容建设提出了更加系统、综合、全面的要求。依据定义,“信息生态”是由人、行为、价值和技术在一定的环境下构成的系统,一般分为信息、信息人、信息环境与信息技术四个要素。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上述四要素则转化为信息内容、发布主体、信息受众、传播途径这四个方面。

从《规定》第二至第四章的内容看,其着重强调不同的主体应结合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伟大社会实践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传播,并从如何增加合法、正能量的内容供给的角度,对信息生产、传播、使用等重点环节提出了引领性的要求。相比于《网络安全法》中对互联网内容传播的一些概括性要求的陈述,此《规定》将使得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广大互联网用户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更加具备价值上的方向感,让内容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有了可参照的标准,也促使多元主体依照这些要求进行内容的生产、交流和传播。例如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规定》在第五至第七条列举了鼓励、禁止和防范的信息内容类型,特别是明确了防范和抵制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等九个方面的违规内容。结合全国网信系统联合开展的“清朗”“剑网”“网上扫黄打非”等力度不断加大的专项行动,可见监管部门在网络内容净化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源头治理的决心,也侧面突出了我国要求各方在信息内容供给时要保持合法、正能量的初心。

强调构建多主体的治理格局

《规定》注重构建多元参与、有序有责及协同高效的网络治理格局,有助于推动各级监管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及整体效能的发挥。现代治理体系不同于传统的管理体系,强调的是多元化主体和差异化分工的有机统一。除了政府要率先发挥引领作用外,《规定》在第二条中还充分明确了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在网络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在第四条至第二十九条中,进一步系统化地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以及各级网信部门等网络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就要求政府在协调、完善自身工作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和公众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多主体协同的方式将大量的治理行为落实到工作中,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

同时,为协调各监管机构更好履行监管职责,有序调动各方力量协同参与网络生态治理,并从总体上提升网络信息内容的建设质量,《规定》在第六章中指明了全国各级网信部门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角色定位,要求完善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从而在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实现“分段式”监管向“链条式”监管的转变,以更高效的主体合作来达到网络内容建设的新要求,实现网络价值建设的新高度,应对网络信息治理的新困境。

注重个人用户利益的维护

《规定》加大了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强化了内容推送管理,对用户在互联网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体差异提出了前置性要求。在“线上”服务与“线下”生活关系越发紧密的趋势下,通过网络解决日常的衣食住行越发流行。我国已步入了数字经济时代,而作为数字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正在成为一项新的竞争要素,成为互联网企业谋取经济利益、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几乎所有的网络公司都会跟踪用户的网络行为并收集信息,而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智能设备和智能系统的普及,互联网行业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更加全面。

为避免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或智能推送技术对用户进行信息绑架或内容误导,《规定》在对信息推送进行流程把控的基础上,还要求对其进行价值性的审核,并明确禁止任由机器算法或商业利益来主导平台信息分发和商业诱导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规定》除了对内容本身、传播方式提出了新的标准外,对于内容的呈现方式也在第十一条中列举了更为细致的要求。尤其是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中,要求平台“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或使得网络平台与用户的关系格局进一步失衡,而《规定》对个人用户的利益维护则有利于双方在服务提供与消费关系上的长期发展。

《规定》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在网络空间“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从偏重政府管理、许可、处罚的依法管网,向注重共管合力、多主体参与、多措施并重的依法治网转变升级。国无法不治,网无法不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必须让网络空间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规定》站在生态思维的高度,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传播、使用的基本环节,针对不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和服务使用者设定了不同的管理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将网络内容治理的各项制度进行了集中化的统筹安排,这对于加强网络内容治理、推动网络价值建设、构建协同治理格局、确保网络空间天朗气清具有重要意义,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依法治网的应有之义,也是“发展网络经济,建设网络强国”的坚实保障。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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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周丹旎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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