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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⑰ | 复工后公司不提供口罩,能否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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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刘敏 朱昕怡 2020-02-29 08:32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市民甲由于脑部肿瘤原因,就诊于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准备手术。在手术前期,甲没有出现任何呼吸道感染的症状,体温也正常。就在手术后的第三天,甲开始出现发热等症状,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医院立即对甲进行隔离治疗,并对其所在科室进行消毒,但仍有数名神经外科医护人员不幸感染,这些医护人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释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中的医护人员虽就职于医院神经外科,不是专门治疗新冠肺炎的呼吸科工作人员,但是于工作时间内在医院因为抢救病人而受到伤害,应算作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因医护人员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自身感染新冠肺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案例二】 

乙是某市食品公司的客户经理,在新冠肺炎大面积暴发后,其多次组织本公司员工向本市各大医院免费赠送面包、饮用水等物资。在一次卸货过程中,乙不慎被堆在高处的矿泉水瓶砸伤,造成其腿部严重骨折,他被立即送往就近医院治疗。在此案例中,乙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释法:本案例中,乙所受伤害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民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时受到的伤害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乙组织员工向各大医院免费运送物资的行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此过程中受伤的视同工伤,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三】

丙是某互联网企业员工,其所在公司复工后并没有为职工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丙认为自己没有口罩去上班,会暴露在高风险感染的环境中。他以此为由,拒绝去公司上班。

释法:企业应当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但是,丙不得以企业不配备口罩为由拒绝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案例中,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口罩不是必须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丙不得以企业没有配发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丙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通过有偿组团购买的方式,解决口罩购买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案例四】

丁因居住的公寓楼发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其所在企业复工复产后,他仍处于隔离状态。丁所在公司人事表示,如果丁不能及时来公司报道,将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且不会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释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当支付企业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不得解除与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丁所在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向其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同时不得以不能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与丁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案例五】

为进一步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某企业人事部门要求全体员工在家办公。但是受本次疫情影响,企业存在资金困难,经与员工协商后达成共识,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全部按照正常工资的80%发放,疫情恢复后工资恢复原样。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

释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该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与员工协商,并依照有关流程,对员工工资做一定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案例六】

小王于2020年1月20日去某市出差,一周之后返回所在地。2月1日,他因发烧咳嗽去当地医院就诊,随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经过救治,小王现已痊愈出院,其在治疗新冠肺炎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释法:小王在治疗新冠肺炎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以“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形式实施综合保障。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相关规定支付之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以此确保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因此,小王在治疗新冠肺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仅可以按规定报销,还可以申请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案例七】

2020年1月20日,张某从A市前往B市陪儿子过年。1月27日,张某感觉身体不适在当地就医,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张某常年生活在A市,医疗保险缴费及相关材料都在A市,在B市治疗新冠肺炎期间发生的费用能否实现异地报销是他特别关心的问题。

释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当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就医所在地部门补助。因此,张某在B市期间治疗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不但可以实现异地报销,而且由其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由就医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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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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