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观点 > 上观学习 > 文章详情
德法共济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
分享至:
 (9)
 (0)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卫伟 2019-12-28 17:44
摘要:爱国主义永不过时,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如何化解现实爱国主义难题、实现爱国主义的制度化和长期化是一个重大课题。

12月27日,“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学术研讨会在华东师范大学举行。来自上海社科院、复旦大学、兰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青岛大学、南通大学、安徽建筑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参与研讨会。

“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研究”课题组首席专家、华东师范大学余玉花教授在开幕式欢迎词中指出,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性的老话题,但是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却是一个新话题。在最新颁布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新时代公民教育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都有提及,这一话题涉及伦理学、法学、政治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等多学科。她相信通过跨学科专家学者的研讨和思想碰撞,必定产生智慧成果,从而推进爱国主义融入法律的研究实践。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建新教授在致辞中指出,爱国主义永不过时,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如何化解现实爱国主义难题、实现爱国主义的制度化和长期化是一个重大课题。上海市伦理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陆晓禾研究员致辞指出,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研讨是对法律保障爱国主义的正当性、可能性、可行性、方法和限度、困境等基本问题的深化研究,以在理论上回答爱国主义法律保障的伦理依据、伦理如何通过法律促进爱国主义等问题。

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的思想根源

研讨中,上海社会科学院陆晓禾研究员以“‘爱国心之隆盛’:义务与问题”为题发言。追溯中国人爱国心的历史渊源后,她指出,爱国心与国家隆盛密切相关。爱国心具体包括两层面内涵,一是以国土为基础的爱国情感,二是对国家忠诚的义务。爱国心从道德义务成为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宪法中的倡导性规定,并聚焦现实,她通过与日本、美国、法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对比,阐明了爱国从道德义务走向德法共济的必要性,指出爱国仅限于公民的道德义务和宪法倡导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具体法律条款上予以保障和规范。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付长珍教授在研讨中指出,爱国主义不是天下主义,不是悲情主义,也不是空泛的世界主义,而是重建个体与国家关系的情感秩序,是民族担当的理想。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佀化强教授以欧洲中世纪爱国主义起源隐喻为例,指出当前我国爱国主义的塑造关键在于国家形象,应聚焦把国家建设得更好。

华东政法大学杨嵘均教授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角说明德法共济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他指出,自律和他律、道德与立法相结合是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德法共济的实践逻辑。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分析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可行性,指出爱国价值观入法延伸了我国法律制度研究和实践的现实空间。

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的实施策略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认为爱国主义法律保障的规则化是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的关键。要注重从教育纲要制定落实爱国主义的输入,以及从言行规范上注重爱国主义的输出。复旦大学法学院潘伟杰教授认为谈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必须有人类历史发展的思考视野。一是重视并充分尊重历史发展的复杂性;二是重视人类发展的系统性。他指出,建设一个有生命力的现代国家是有生命力的爱国主义的前提。

西南政法大学郭忠教授分析了德治配合法治的秩序机理。他从神经科学、社会学和心理学视角指出,社会秩序是人类模仿本性的外在表现。而人类学习德性和遵守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以模仿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的生成,由此,德治秩序的形成需要依靠“关键少数”的行为示范以供多数人模仿,并通过法治对“关键少数”进行行为干预与惩罚。

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光华教授认为爱国何以成为法律议题,应从爱国行为和爱国所涉及的关系上思考,并从价值理念、制度机制和规则来阐述爱国主义入法的法律部门归属问题。安徽师范大学王习胜教授认为爱国主义应该走向精致化,要对爱国主义作精细研究。

栏目主编:王多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0)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