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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撞伤了不算工伤,泡奶粉烫伤了算工伤?到底什么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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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邬林桦 王闲乐 2019-11-27 19:19
摘要:从法律角度看,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应当如何认定?

今年8月,成都一名男子骑电瓶车下班途中,被路边蹿出的狗撞倒,摔伤致九级伤残。原以为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却因这起意外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争议,陷入困境。当地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则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

类似的情况在上海也有发生,不过结果却截然相反。对于狗撞车不算交通事故的结论,法律界人士有着不同看法。

从法律角度看,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应当如何认定?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诉讼颇具借鉴意义。

 骑车下班被狗撞倒致九级伤残,工伤认定遇难题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17日晚8时许,钟科下班骑电瓶车回家经过锦江大道高威公园附近时,与一条大狗相撞,摔倒受伤。随后,交警赶到现场,称撞到狗不能算交通事故,遂交给派出所来处理。

经医院诊断,钟科的左锁骨远端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1-8肋骨骨折多处骨折,还有肺挫伤、胸部闭合性损伤等。治疗费用由狗主人谢女士支付。“包括大观医院的检查,买水果看望钟科、部分护理费等,开支7万多元。”

如今,距当初事发已过去三个多月,钟科的左臂仍打着吊带。11月20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钟科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1.6-2万元。由于经济拮据和狗主人的临时变卦,钟科的后续治疗陷入困境。

这起发生在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呢?管辖事发路段的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却没有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理由是“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非交通事故造成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事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由于管辖路段的交警部门认为此事不属于交通事故,交由派出所处理,因此人社部门无法根据派出所的证明或接处警记录认定钟科属工伤。

 狗撞车算不算交通事故?法律界人士这样说

狗撞车不属于交通事故?有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说法有待商榷。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这一定义,交通事故并不要求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也应包括道路上出现障碍物引起。

“在这一事件中,这条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的狗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那即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继而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法律界人士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了有交通参与人的过错,还可能是基于意外事件。“这一事件即使把狗的伤害定义为一种意外,那么同样构成交通事故,所以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类似的事件在上海也有发生,结果却截然相反。

去年12月,护理站员工张某骑电瓶车下班,路边突然窜出大型犬只,因避让不慎摔倒,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民警到场时,大型犬只已逃离现场,但综合现场勘查及路面监控等证据,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没有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但是足以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确有发生,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区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张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有很多被伤害事件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比如乘驾车辆上下班,因遭遇滑坡、地震、洪水、障碍等造成人身伤亡,职工却无法走入工伤程序,有失公平。”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一定滞后性,应当进一步修订完善,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上班期间冲泡奶粉烫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其实,法律上对于工伤的认定,远比人们想象中更加复杂。

小刘是上海一家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冲泡奶粉时不慎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小腿二度烫伤。区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小刘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泡奶粉被烫伤也算工伤,这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在法律上确有依据。小刘案主审法官、二中院行政庭审判团队负责人马浩方说,《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条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原因’既包括直接工作原因,也包括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马浩方说,本案中,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

马浩方坦言,在她审理的案件中,工伤案件一直是争议较大的一块。究其原因,《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较为原则,很多时候是否构成工伤不存在明确界线,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一些细节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拿小刘案来说,如果她不是会计而是流水线工人,泡奶粉这段时间还算不算工作期间就有待商榷,因为泡奶粉时她相当于离开了工作岗位。”马浩方说,在目前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和人社局相关部门经常一起研讨典型案例,尽量确保工伤认定标准统一,减少争议。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邵竞 制图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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