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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视频曝光五星级酒店秘密,顾客能以此为证维权吗?曝光者会被起诉吗?律师给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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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简工博 2018-11-15 16:56
摘要:在收集一部分证据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是最提倡的做法。

昨天下午开始,知名网络大V“花总丢了金箍棒”发布了一条题为《杯子的秘密:你所不知道的酒店潜规则》的视频。这段偷拍的视频中,酒店清洁人员拿用过的浴巾、清洁过台面甚至马桶的抹布擦拭杯子,包括上海的浦东丽思卡尔顿、华尔道夫、璞丽、宝格丽等价格昂贵的酒店纷纷“中招”。

 

这段视频曝光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和声讨。一些网友难以接受自己花了高昂的价格入住五星级酒店获得的竟是如此服务,纷纷要求维权。有关部门也开始行动,目前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均表示,“高度关注媒体的报道”,正在对报道中披露的几家上海酒店进行核实调查。

 

问题也随之而来:视频是采取偷拍的方式所获得的,在法律上究竟能发挥多大的效力?

 

偷拍能否作为维权证据?

 

早在2010年就有媒体报道“酒店试睡员”这一职业。他们受酒店管理方雇请,伪装成普通客人入住,对酒店卫生、服务、环境等各方面进行测评并提交完整报告,以监督酒店管理。但即使存在这样的特殊“顾客”并检查出卫生存在问题,但如果不通过偷拍的手段,也无法得知卫生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证据。

 

“非偷拍不可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呢?

 

“一般来说,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角度衡量。”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就这起事件而言,这份偷拍视频如果作为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应当不存在问题,焦点在于其是否具备合法性。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则认为,偷拍的视频是否可以成为证据,需要看酒店与客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明文规定不许在入住期间安装摄像头,并将这一规定告知客人。“在法律上,一般将客人入住酒店视作一个短期的租赁合同,这个合同客人通常不会去看,但酒店网站上应该有合同范本。”葛志浩说,就这起事件而言,法律未明文规定客人不得在自己房间内安装监控,如果酒店也未与客人约定这一点,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合法,由此拍摄到的证据也应是合法的。

 

“一般来说,使用偷拍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国外往往是被绝对排除的。”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李翔教授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此类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因为视频拍摄者不属于具有执法权的人员。“此类证据往往涉及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问题。如果是孤证,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还有其它证据,法官可能会将其作为一个参考。

 

在不少网友看来,这一问题如果查实,应该让酒店方受到惩戒。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应有必要的民事赔偿和道歉。但以顾客个人名义起诉,取证困难,司法成本也高。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界人士看来,可以由消保委等组织向酒店方提起公益诉讼。

 

顾客酒店房间内装摄像头违法吗?

 

这段偷拍视频让部分网友不安的一点是,不知摄像头何时安装何时取走。虽然按常理推断应是拍摄者自行居住期间所为,但万一不是,如此也会带来麻烦,毕竟镜头中都是卫生间、浴室这样的私密场所。

 

李翔认为,这起事件中安装针孔摄像头是否合法,还有待商榷。“如果他是在自己入住酒店期间,在自己房间内安装摄像头,并且在退房前拆除的话,那么也可以视作他在租赁期间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房间内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李翔说,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他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

 

葛志浩也表示:“可以理解为顾客是出于个人安全、健康的考虑安装了摄像头。如果跑到其他房间去安装,那显然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界人士一致的观点是,无论酒店方还是顾客,如果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酒店房间内安装摄像头,获取其他顾客的相关影像、音频信息,都是不合法的。

 

曝光者侵犯了酒店名誉吗?

 

提到用针孔摄像头偷拍获取证据,不由让人想起此前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在将相关证据交给黄岩区纪委后,池文也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被处以行政拘留。

 

那么这段偷拍的视频曝光酒店的“隐私”,算不算侵犯酒店的“隐私权”?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经明确,自然人才享有隐私权,法人并不具备这项权利

 

这样的曝光势必对这些酒店带来影响,曝光者是否侵犯了酒店的名誉或者泄露了酒店的“商业机密”?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如果这段视频没有造假,就没有损害酒店方的名誉。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两大前提是:必须证明资讯所有人已经提交保密申请,并且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申请者已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防止信息的泄露。法律界人士表示:“从法律的角度看,说视频中曝光的情况是酒店行业的‘商业机密’,不过是调侃,并不具备法律意义。”

 

此外,近期多家自媒体被曝光以监督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作为这起事件的揭发者,是否会面临这方面被起诉的风险呢?

 

“这要看个人拍摄视频的主观意愿。”在葛志浩看来,如果单纯只是拍摄视频并公布,没有以此要挟酒店或者索要显然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那么便不构成敲诈勒索。事实上,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在收集一部分证据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是最提倡的做法。“但是,不能因为他没有直接举报,就说他的行为不对。举报不是唯一一种方法,舆论监督也是一种很有效的监督方式,是值得肯定的。”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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