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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关系就不算猥亵违法行为吗?专家告诫家长分清亲情与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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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余晨扬 2018-11-03 18:07
摘要:父女关系如果发生不当行为有没有可能构成猥亵?

受到媒体和网友关注的“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以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的“不构成猥亵违法”通报而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出一个法学话题——“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在法学界引起热议。11月1日,一些法学专家和社会学者与部分在京媒体记者进行网络连线问答,专家们告诫家长:要分清亲情与法律的边界,要知法守法,不能触及法律“红线”。

 

专家们首先对猥亵、猥亵罪做了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所谓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专家们指出,就猥亵儿童罪来说,构成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都有规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引发社会关注的那段视频出现后,总体给网民一种不雅的、看着难受的感觉,警方的调查又说明是父女关系。那么,这样的行为到底怎么看?父女关系如果发生不当行为有没有可能构成猥亵?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心教授吴鹏飞说:“从实施不当行为的主体来看,施害者为30岁的精神正常男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本罪的客体要件来看,本罪侵犯的是5岁女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从本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施害者显然是出于故意而为之。但该女童父亲的抠摸、亲吻等行为是否是基于“其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这是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猥亵罪的客观要件的关键所在。从视频披露的信息来看,还难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再者,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系父女关系,基于东方特殊的文化传统,亲子之间的一些行为应该置于特定文化背景下考量,而不能完全脱离当事人所处的文化氛围,如中国大陆的父亲给年幼的女儿洗澡等行为,否则,就有可能会得出一些完全相反的结论。”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陈一天认为:“本案中即便能够认定超越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大庭广众之下亲吻、搂抱、又把手伸进自己女儿的衣服内抚摸,但是不被认为是存在性敏感的部位,也难于被认定为具备追求性刺激的目的和意图,难以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对自己的子女,抚摸、亲吻具有性暗示或者性敏感的部位,比如父亲对未成年女儿胸部、臀部、阴部等实施程度较轻微的摩擦、亲吻、抚摸等行为,同样可以认为是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可以认定具备性刺激的意图,是猥亵行为。”

 

他还指出,由于父女这样亲属关系的存在,使得旁观者或者局外人往往把此类侵害行为看成是“家事”,无关乎他人,因而并不认为构成违法犯罪。但由于受害者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受监护的弱智成年人,往往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导致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上的能力也会欠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科管部副主任洪明建议:“社会更重要的任务是加强家庭建设,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当现象,需要提醒父母的是,有些无意行为涉及到肢体接触亲密行为过度,容易被误解,还可能形成事实上的不当行为。父母必须意识到亲子肢体行为的分寸和私密空间的边界。”

栏目主编:樊江洪 文字编辑:樊江洪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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