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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0W+的文章被转载了,只标明“内容来源于网络”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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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8-10-31 11:00
摘要:提醒“王先生”们在网络平台发布原创稿件或其他作品时,务必注明“原创”“不得转载”或“转载请标注出处”等标识,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版权等权益不受侵犯。

市民王先生:

 

我在某平台上发了篇文章,忘了标原创,但有自己的署名,这篇文章一不小心成了10W+。后来有朋友告诉我,我的文章被某网站引用了,文末显示为“内容来源于网络”。我感觉对方似有侵权,于是和对方联系;对方却称注明了“内容来源于网络”,不属于侵权。不过几天后他们把文章删了。我想问:“内容来源于网络”能否代替原创者?我可以告对方侵权吗?

 


记者调查

 

一般来说,只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即构成侵犯版权。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作者的署名权;他人转载作者作品,并非经营之用,但未注明作者及出处的,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据此,某网站转载了王先生的文章,应当有作者署名并注明出处,不能简单以“内容来源于网络”来替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因此,如果原创作者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原创作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也提醒“王先生”们,在网络平台发布原创稿件或其他作品时,务必注明“原创”“不得转载”或“转载请标注出处”等标识,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版权等权益不受侵犯。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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